广州房产律师网logo
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商品房买卖 小产权买卖 房地产项目收购 房产赠与 涉外房产 建筑施工 土地征收 划拨土地用房 房地产抵押 工程招标
二手房买卖 经济适用房 房产租赁 继承房产 物业管理 房屋拆迁 土地承包 回迁房 宅基地 房地产案例
首席律师
何焕明 律师
手机:13928773272
QQ:1435630199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联系律师]
首席律师
高德刚 律师
手机:13926075770
QQ:49327027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联系律师]
法律法规更多
  你现在的位置:广州房产律师网 > 政策性用房 > 回迁房 > 正文
被安置人口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08     被安置人口对回迁房享有居住权
    离婚时女方分得房产认为无法再与公婆同住欲让婆家人搬走———
    金某(女)与李某结婚后,与公婆和小姑子住在一起。拆迁时,一家5口分得了一套三居室的回迁房,该房为金、李夫妻二人出资购买。
    此后,金某的婚姻亮起了红灯。在与李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三居室归金某所有。离婚后,金某认为无法再与前夫一家人住在一起,便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他们腾房。但前夫一家人却认为,根据相关的拆迁政策,他们作为被安置人,对回迁房屋应享有合法的居住权,故不同意搬走。
    双方僵持不下,李某的父母和妹妹起诉了金某,要求法院确认他们对三居室享有居住权。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的父母、妹妹对金某所有的三居室享有居住权。
    法官析案
    王轶楠法官:李某的父母及妹妹是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且又一直在回迁房中居住,因此他们对回迁房应当享有相关的权利。
    虽然金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回迁房归金某一人所有,但房屋产权的变更不能剥夺李某父母及妹妹对房屋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简介 房屋买卖 联系我们 管理员登录
Copyright© 2011-2013 广州市房地产律师网-广州房产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何焕明广州专业房产律师团队提供广州房产律师咨询,专业广州房地产律师团队15年资深律师,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维多利广场A塔1404
律所:广州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微信:H13928773272
电 话:13928773272 E-mail:1435630199@qq.com
粤ICP备17085921号-1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关闭
广州房产律师咨询热线